杨某诉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名下房产归杨某个人所有,且杨某需承担王某全部债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杨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杨某主张协议系王某胁迫签署,且债务承担条款违背公序良俗;王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承担债务以换取房产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后,杨某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王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自愿履行债务。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进行审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二、双方同意各自承担名下债务,互不追偿;三、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或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