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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张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巨额存款至亲属账户,且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完全剥夺财产权”的条款显失公平。胡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追究张某某隐匿财产的责任。张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承认隐匿行为,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资金流向为正常家庭支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胡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张某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试图佐证资金用途。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并对隐匿财产的证据链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胡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关于部分特定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张某某向胡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折抵其隐匿转移的财产份额;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讼中,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惩罚性分割原则,为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中的财产隐匿问题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