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男方探视权。婚后吴某怀孕,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邓某则依据协议申请执行,要求吴某履行财产分割及违约金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构成对弱势方的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沟通记录,反驳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孕期特殊情节,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显失公平条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立了对涉及身份关系及弱势群体保护的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