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赵某某怀孕,马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同时主张赵某某在孕期产生的医疗费及生活开销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马某某未尽扶养义务,孕期债务应由马某某全额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孕期特定债务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的承担主体。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特殊生理时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单据及银行流水;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孕期营养品购买记录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被告的实际支出情况。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债务分担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有效;三、被告赵某某孕期产生的必要医疗费及基本生活开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驳回原告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合理划分了孕期必要支出的债务承担比例,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时期弱势方的倾斜保护与契约自由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