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怀孕,陆某以高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在孕期哺乳期,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高某上诉,二审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陆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扫描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高某提交孕期检查报告及哺乳期相关证明,主张适用特殊保护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缓和矛盾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