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军人)与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陈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蒋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陈某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问题。案件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审查执行异议时转为实质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围绕书证形式的《婚前协议书》进行质证。双方就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背景,对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部分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涉及身份关系(如抚养权)的约定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法定权利。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军婚姻及复杂财产约定时,应确保条款合法合规,避免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