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陆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麻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陆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麻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学鉴定意见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被告陆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协议合法性。合议庭经书面审查,重点评估了协议条款对女性孕期权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涉孕期案件中,法院特别关注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任何剥夺抚养权或设定不合理经济惩罚的条款均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