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冯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冯某提出离婚,需向吴某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冯某再婚自由。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冯某提起离婚诉讼。吴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冯某履行赔偿义务并确认其再婚受限条款效力。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的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吴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往来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查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显失公平。当事人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涉外婚姻特殊性,对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赔偿条款无效,驳回吴某基于该协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涉外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合法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婚姻自由或谋取不当利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