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军人)与焦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焦某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谢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作为军人对家庭贡献巨大,违约金旨在维护婚姻稳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书证)展开质证。焦某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谢某则强调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求。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全额支持的条款,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婚前财产归属部分予以确认;驳回谢某要求焦某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同时,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了矫正,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