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李某某需放弃职业以全职照顾家庭,且若离婚则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因长期脱离职场导致经济依赖,双方感情破裂。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剥夺条款。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效力,以及该协议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李某某提交心理咨询报告及收入中断证明,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结合鉴定意见确认李某某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无效;李某某获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补偿款,周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否则相关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底线,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