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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系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举债方承担。婚后冯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其个人奢侈消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孙某主张该债务为冯某个人债务,要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并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辩称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双方对借款用途及协议效力产生重大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二、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效力的诉请(该条款无效);三、被告冯某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原告孙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效力边界,区分了财产约定与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共债共签”及“用途导向”的债务认定标准,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防范虚假债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