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彭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另一方探视权。2023年,彭某发现韩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韩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净身出户”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违反协议行为。被告韩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多轮磋商,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彭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韩某向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不再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显失公平,可予认可。同时,确立了在调解结案中,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