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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婚后因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不合产生矛盾。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及社交自由。现高某某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部分财产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效力及涉外因素对协议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被告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件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自愿签署。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结合涉外婚姻背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基本婚姻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涉外婚姻中的协议效力审查需兼顾国际私法原则与国内强制性规定,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