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非军人)与被告王某(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婚后共同债务。婚后王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外,刘某独自承担家庭开支。2023年,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王某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其以个人名义所借的20万元债务。王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债务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借条等物证与书证,用以证明协议签署情况及债务存在。被告王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债务用途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的审查边界。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隐含了对“净身出户”条款可能因限制婚姻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的司法态度,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通过极端条款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