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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陈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婚外情,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依约分割财产。陈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执行。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有效及财产如何公平分割,同时需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蒋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出轨证据;被告陈某提交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真实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支付原告蒋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财产状况进行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及保障基本生存权,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