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何某某则依据协议申请执行江某某支付款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对协议整体效力的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江某某申请两名亲友出庭作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极度不对等。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结合证人证言与协议文本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条款经调整后由江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补偿款五万元,双方就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再无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在离婚纠纷中,法院有权对显失公平或违法的协议条款进行实质审查,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