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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胡某某被指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胡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并分割全部财产。胡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针对胡某某主张的财产转移,法院结合银行流水与聊天证据,认定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针对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胡某某向谭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位于本市某处的房产归谭某某所有,胡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胡某某需向谭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二十万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在合法前提下有效。同时,对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财产中的证明力进行了示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方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