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有效,要求徐某某履行。徐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极端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国内法院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边界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严重失衡。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涉及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底线,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侵害弱势方权益,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