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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产生矛盾。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再婚自由。后双方感情破裂,博某某诉请确认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高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财产清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沟通记录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双方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方案分割共同财产,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尊重意思自治,但坚守法律底线,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予以否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