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于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张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查明,于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名下主要资产为张某婚前个人房产及婚后增值部分。于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张某则坚持协议效力,拒绝让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极端惩罚性条款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于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张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张某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鉴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及房产增值部分时,对无过错方于某予以适当照顾,判决于某获得60%的财产份额,驳回于某要求独占全部财产的其他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类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权利则无效。同时,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及惩戒过错方的原则下,法院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实现实质公平,为处理涉特殊时期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