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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中方)与周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处理财产分割。现焦某某依据该婚前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某某名下财产以履行“净身出户”条款。争议焦点在于该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基本生存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涉及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请求确认条款无效并驳回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财产清单作为主要证据。周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主张该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法院围绕协议效力、涉外法律适用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庭审中认识到“净身出户”条款在法律上的局限性,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此类条款可能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同时,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应理性评估协议执行力,避免通过诉讼或执行途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