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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谭某某主张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确认其独占子女抚养权。胡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子女抚养权应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自由与意思自治的边界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胡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婚后家庭收支记录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反驳“净身出户”条款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的裁判提供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