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吴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吴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部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曹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吴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在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时,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大幅倾斜分割财产,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保障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