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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中国籍)与董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因感情破裂,韩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董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涉外因素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董某提交公证文书及翻译件,证明签署过程自愿。法院重点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背《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涉外婚姻特殊性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指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探望权及抚养费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董某自愿放弃基于原协议主张的高额赔偿,案件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及预先剥夺子女抚养权,即便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仍须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