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朱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博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朱某某净身出户及支付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该条款能否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博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博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朱某某抗辩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剥夺基本生存权。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可执行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博某某倾斜;三、朱某某支付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予以体现。裁判兼顾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同时强调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