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谢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吴某以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谢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谢某提交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及财产来源证明,质疑条款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女方抚养哺乳期子女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酌情多分给原告吴某。综上,判决支持原告关于离婚及合理财产分割的诉请,驳回其依据无效条款主张全部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婚姻自由精神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如哺乳期妇女)权益,确保财产分割符合实质公平,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