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孙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军人)与孙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孙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争议。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胁迫存在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该“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再审/申诉程序。审理中,孙某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主张协议签名非本人所签或受胁迫形成;杨某则提供录音证据佐证签署自愿性。法院围绕证据形式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公平性,结合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双方同意参照该条款精神,由杨某向孙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以平衡利益;子女抚养权归孙某,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补偿约定。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保护及对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