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非军人)与被告郭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郭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郭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婚姻自由,同时强调其军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关键证据,主张条款有效;被告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通信记录,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诱导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援引军人婚姻保护规定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重申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裁判体现了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