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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周某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周某多次对彭某实施暴力,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周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驳回彭某关于依据协议分割财产的诉请。彭某不服,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旨在惩戒家暴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彭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被申请人周某提交协议文本及公证处录音录像,主张协议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强调,虽然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后果。对于家暴受害方,应通过法定损害赔偿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寻求救济,而非依赖无效的惩罚性协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