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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何某某净身出户。何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剥夺子女抚养权,显失公平。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且陈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笔迹鉴定意见以证明协议系何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但何某某对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效力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陈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陈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实协议签名真实;何某某则提交了社区调解记录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主张原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