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婚后周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博某某遂起诉离婚。周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剥夺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需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并依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被告婚外情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被告周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家庭资产进行司法审计以证明条款显失公平,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部分债务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书面证据与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被告周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周某某因个人挥霍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其余家庭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四、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对于过错方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支持。同时,厘清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承担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