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麻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杨某发现后诉请离婚,主张麻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麻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杨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杨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麻某存在婚外情及转移财产事实;麻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结合电子证据链认定麻某构成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判,改判准予离婚;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鉴于“净身出户”导致麻某生活困难,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麻某分得少量财产;同时判决麻某向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基本生存权。法院在支持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同时,通过调整比例避免显失公平,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的平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