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刘某多次对麻某实施暴力,麻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主张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麻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存在严重过错,应依约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人身限制及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麻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刘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刘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婚姻关系;二、刘某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名下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过度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涉家暴案件,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也体现了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