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探视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徐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履行赔偿及探视限制条款;冯某某抗辩称探视权限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徐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冯某某存在过错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冯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中探视限制条款的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形成的完整性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赔偿的条款部分有效,冯某某向徐某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确认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双方约定冯某某享有每周一次探视权,徐某某予以配合;未成年子女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理的过错损害赔偿约定可获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不得通过协议剥夺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