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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黄某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离婚。郭某依据该协议申请执行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变更。黄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黄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生活支出凭证,证明协议导致其生活困难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黄某自愿放弃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归郭某所有,作为对郭某的经济补偿,但保留基本生活费用;3. 未成年子女由黄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 双方确认原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按调解方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同时体现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平衡财产与人身关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