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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在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与社交权利。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感情破裂产生矛盾,张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张某主张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审查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以及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协议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底线。即便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仍受国内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司法调解的潜在空间,警示公众婚前协议应聚焦财产而非人身控制。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