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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江某某怀孕,马某某以江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江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在孕期哺乳期,该约定严重损害其生存权益。马某某提交录音证据佐证江某某过错,但江某某指出该录音系偷录,且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不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案情复杂且涉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展开辩论。马某某坚持协议有效,要求严格执行;江某某则主张条款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二审期间,法院审查一审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重点考量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限制基本生存权的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