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郭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林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阶段中,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部分条款违法;林某提交聊天记录证明签署时未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郭某直接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双方自愿履行,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违反公序良俗,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权益,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护了家庭隐私,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