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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杨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陈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分割财产并限制探视。杨某某抗辩称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且孕期特殊保护优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权利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意思自治。杨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且限制探视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三、杨某某享有对子女的完整探视权,陈某某予以配合;四、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违反公序良俗,孕期财产分割需兼顾公平与特殊保护。裁判启示:意思自治有边界,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协议合法性,保障弱势方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