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军人)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刘某过错导致离婚,麻某净身出户,且限制麻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麻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麻某则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协议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部分财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但鉴于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同时,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干预,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为涉军婚姻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