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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审理中,法院发现协议条款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且赔偿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吴某申请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蒋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依职权移送立案庭进行实体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蒋某作为第三人,申请两名邻居出庭作证,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签署时双方神志清醒且无胁迫情形。合议庭围绕协议效力、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当处分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法律认知提升后自主解决纠纷的倾向,节约了司法资源。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