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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陆某某多次对江某某实施暴力,江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及赔偿条款。陆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内容,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家暴背景下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陆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协议签订时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显失公平情形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实质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强制离婚的条款无效;二、协议中关于陆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江某某支付赔偿金及分割特定共同财产的条款有效,陆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财产约定及家暴赔偿责任仍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平衡契约自由与人格尊严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