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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张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婚后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某以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由张某承担全部债务及放弃财产分割。张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于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协议签署真实性及张某过错事实。张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家庭日常消费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进行评判,未开展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部分约定若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在夫妻内部有效。鉴于张某确有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主要承担,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放弃部分财产分割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裁判启示在于,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仅在特定条件下对内有效,司法实践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防止利用协议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