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不久,郭某怀孕,谢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郭某抗辩称,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特别是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主张依法分割财产及合理分担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生存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以及孕期特殊保护下的债务承担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存在过错及家庭支出情况;谢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基本财产权利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坚守。同时,在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双方利益,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对家事审判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