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以沈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沈某丧失全部财产分割权及子女抚养权。沈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谢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沈某存在过错行为。沈某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协议效力及事实争议无实质对抗,且证据形式主要为书面协议与证言,符合书面审理条件,故未开庭审理,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通常认定此类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当事人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提示公众婚前协议应合法合规,避免约定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