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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于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需向董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董某主张杨某存在过错,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有效,并要求杨某履行赔偿义务。杨某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杨某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双方婚后的聊天记录。杨某提交了反证材料,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的条款,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条款。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严禁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婚姻自由或造成严重利益失衡,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