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谭某某婚前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且若谭某某出轨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隐瞒巨额婚前债务,赵某某发现后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谭某某承担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赵某某主张谭某某过错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婚前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及协议内容。谭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谭某某需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婚前债务,赵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夫妻内部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需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