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多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刘某获取其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视听资料。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徐某出轨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核实了徐某过错行为与离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该条款体现了双方对过错责任的预先约定,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虽因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程度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平衡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