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胡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胡某若因出轨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胡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放弃抚养权)及显失公平(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此外,双方育有一子,胡某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谢某提交聊天记录、酒店开房记录及笔迹鉴定意见,证明胡某过错及协议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谢某提交的笔迹鉴定意见,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胡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但鉴于胡某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多分谢某财产;三、确认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谢某,胡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可被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