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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围绕家庭暴力事实及协议效力,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陈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双方关于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条款中关于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的约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可能违背公平原则,通常不被法院全额支持,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分割财产时的考量因素。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家庭暴力中的关键证据地位,彰显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倾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